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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资讯
 
 
   在刑事诉讼中翻译活动应同步录像
 

2013年7月19日,据博文深圳翻译公司了解的消息,在刑事诉讼中,翻译流动是沟通诉讼各方、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目前刑诉法对刑事诉讼翻译流动尚缺乏细致明确的划定,司法机关在碰到这类案件时往往随机礼聘,很少就翻译职员的知识经验、翻译能力、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这导致介入刑事诉讼的翻译职员良莠不齐,实践中存在良多不规范的情形。

1.翻译流动中立性不足。刑事诉讼中,翻译职员由公安司法职员礼聘,而公安司法机关出于办案利便,更倾向于礼聘认识的翻译职员。因为这种熟络的人情关系,加之翻译用度由公安司法机关支付,翻译职员在心理上会形成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偏向,觉得自己是在“帮忙”,而忽视诉讼介入人的权利、义务。事实上良多翻译职员从侦查阶段就开始接触当事人,到检察、审讯阶段存在先入为主的观念,而且因为不懂刑事诉讼规则,难免泛起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2.翻译质量缺乏监视。司法职员大多不懂所翻译的语言,所以对翻译职员的翻译质量无法进行监视,对翻译结果也不能像鉴定结论那样进行审查判定。在缺少监视和自律的情况下,出于案外多种因素,翻译职员可能会与相关当事人串通,如暗中接受当事人许诺;指使改变供述、证言内容;在翻译枢纽字句时做四肢举动等。这些行为会严峻干扰诉讼流动。

3.无从追责、救济程序缺乏。翻译工作尤其是口译,直接体现在现场翻译语言的正确性上,然而因为事后无法复原现场,使得翻译是否正确、客观无从考查。当前刑事诉讼翻译流动主要采取在记实上签字的形式保存证据,而良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笔录不当真阅读就签字,因此良多时候记实上的内容仅具有形式意义,很难判定是翻译职员做了虚假翻译,仍是当事人就是如斯表述。实践中追究翻译职员伪证罪的刑事责任难度较大,当事人对翻译工作提出异议和申诉基本上很难获得支持,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划定救济程序,而且现场无法还原,当事人也就无从获得救济。

刑事诉讼翻译流动大体可以分为口译和笔译两种。大多数翻译是口头进行的,对聋哑人的手语、哑语翻译还要通过动作、手势、姿态和表情进行。因此刑事诉讼翻译流动具有即时性,用以翻译的语言和动作、表情转瞬即逝。基于这一特点,翻译记实的保存就是一个重大题目,而同步录音录像(聋哑人翻译应进行录像)是解决该题目的有效方式。

除翻译职员自身因素外,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轨制并配以公安司法职员介入机制,可以增强监视的动态性、有效性。刑事诉讼翻译流动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如下价值:

一是可以促进翻译职员在介入刑事诉讼时恪尽职守,确保翻译内容真实、正确、完整,防止翻译职员隐瞒、歪曲或伪造翻译内容。

二是可以有效排除办案过程中对翻译流动的不当干涉,确保翻译职员基于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中立地进行翻译流动。

三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客观全面地再现翻译现场,便于对翻译工作及其质量进行检查,纠正错误或者疏漏之处。这有利于补强瑕疵证据,防止翻译的语言、手势因不同当事人、不同程序而改变,有效固定证据,进步证据的证实能力,确保案件处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客观公正。

四是可认为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客观材料。可以在事先向翻译职员和诉讼当事人声名的情况下,对翻译流动进行录音、录像,从而为翻译流动的事后监视提供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假如诉讼当事人对翻译过程有异议,可以倒查同步录音录像的视频材料,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相应处理。这有助于消除诉讼当事人怀疑,进步司法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刑事诉讼翻译流动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具备可操纵的实践基础。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划定(试行)》,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第121条对侦查职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录音录像也作出相应划定。因此,可以将该轨制引入翻译职员介入刑事诉讼的案件中,由技术部分对于有翻译职员介入的诉讼过程,如讯问、询问、庭审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须经当事人、办案职员、翻译职员签字确认后封存,以备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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