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日,据博文深圳翻译公司获悉,全球经济化以来,我国和国外的企业合作越来越多,经济不断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良多的法律纠纷,对司法翻译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翻译公司也在不断加强对司法翻译的培养。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翻译职员占据着必不可少的地位,以手语翻译为例,假如没有他们,办案职员根本没法和涉案聋哑人沟通。但因为法律、轨制不完善,司法翻译职员面对发展困境。”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新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翻译轨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目前,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翻译轨制的划定非常少,大部门都是附随在其他轨制当中,对于翻译轨制本身没有专门的划定。“我国目前没有一部有关规范翻译的法律,致使我国缺乏规范、同一的翻译企业准入尺度和市场监视治理机制,造成了我国司法翻译职员专业步队良莠不齐。”刘新文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翻译职员很少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这也是不少检察官在分析翻译轨制时提到的一个题目。如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杰在文章中写道:“大多数翻译职员都未接受过系统法学理论教育……可能会由于无法正确理解相关法律术语的涵义,使办案职员借助翻译进行讯问的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对此,刘新文呼吁,尽快建立我国司法翻译职员资格认证轨制。对翻译职员的介入过程、认证尺度、口译、手译等要乞降原则、职业道德、翻译职员薪酬、翻译职员的身份地位等作出划定,明确翻译职员的中立地位。同时成立专业性的翻译机构,对司法翻译职员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进一步加强对司法翻译步队的培训力度,开设司法翻译职员培训机构或在我国法律院校中设立相关教育课程,建立一套同一的手语体系;建立司法翻译治理轨制,形成同一的市场监视机制和专门的行业主管部分,进一步规范翻译行业、翻译职员的行为,特别是明确司法翻译职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办案工作中,介入询问或讯问的一般都只有一名翻译职员。在翻译职员泛起误译、错译、漏译等情况下,因为语言障碍,司法工作职员无法知晓翻译内容是否完全正确,致使错误的翻译很难被发现,而错误的翻译依托正当的程序却有可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翻译职员礼聘程序、翻译工作程序。”刘新文建议,在司法流动中需要礼聘翻译职员的,应建立办案人、主管领导的层报审批轨制,同时在礼聘过程中告知翻译职员相应的权利、义务并让其在告知书上签字;明确划定当事人可以介入遴选翻译职员,并有权对翻译职员的选定提出异议;翻译全过程必需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并有完整的翻译介入的笔录,对重大疑难案件等特定情况应当礼聘两名以上翻译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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